2013年2月20日 星期三

To Kill a Mockingbird

剛剛看完了美國女作家Harper Lee的成名作,也是唯一的小說作品,1961年美國普立茲獎最佳小說:To Kill a Mockingbird。中文翻譯成《梅崗城故事》或《殺死一隻知更鳥》,我比較喜歡《梅崗城故事》。



故事背景是1930年代的美國南部,阿拉巴馬州內的虛構地方梅崗城(Maycomb County)。女主角Jean Louis "Scout" Finch只有八歲。她的哥哥Jeremy "Jem" Finch比她年長四歲。二人的父親Atticus Finch是當地的律師。

Finch的家旁邊是Radley的家。Radley家內據說有一個叫Boo Radley的人,但是他從來沒有露面。小孩子們自然也從來沒有見過他。兩個小孩子有一位玩伴Dill,據說就是以名作家Truman Capote為本創作,因為Harper Lee和Truman Capote是真實的兒時玩伴。Dill很想引誘住在Finch旁邊的Boo Radley出來。

Atticus獲法院任命為一位黑人Tom Robinson作辯護律師,控方指他強姦了一位白人女子Mayella Ewell。由於牽涉種族問題,整個社區都很關心案件的發展。Atticus是一位正義的律師,他知道Tom沒有做過,一心要替他成功打脫此指控。但是也因此惹怒了一部份的市民。

整部小說有290頁,到了200頁左右,當法院開始審判案件時,才真正進入高潮。我最感動的位置是最後一章,當Scout站在Radley的家門,由他家的角度回看過去三年所發生的事的時候。她真正做到了Atticus要她多些由別人的角度看事情的教導。並且明白自己欠了Radley許多東西。

"殺死一隻知更鳥"在Atticus的眼中是一種罪(sin),因為知更鳥是無辜的鳥類,牠們只為世人帶來歌聲,而沒有傷害人或人的財產。故事中的兩個關鍵人物,就是人類中的知更鳥。

小說中有許多的美國南方英文,我們學傳統英式英文的人會認為是文法錯誤。雖然情況不及Mark Twain的Huckleberry Finn那麼嚴重,但是香港人多數會看不慣。或者因為這樣,我讀書時很少接觸美國文學。現在只好自己找來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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