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9月7日 星期四

反歧視同性戀立法的問題

同性戀者一直在爭取反歧視立法,但是我實在很難理解為何他們要走這條路。我想到反歧視立法後的一個例子:假設僱主因為某些原因炒了一位同性戀僱員,但是僱員告上法院說僱主是因為歧視而炒他,法院按反歧視法判僱主有罪,需要賠償甚至坐牢。好,同性戀者獲勝。但是這是否大家想見到的結果?

首先其他人會怎樣想?他們第一件事會想到就是以後不要惹同性戀者。因為僱主不論任何原因,炒掉同性戀者之後,僱員都可能會利用法律將僱主告上法庭,指控僱主歧視。(而且"歧視"本身很空泛,說一聲"基佬"都可能被視為歧視。但是英文Gay並沒有歧視意思。我想說歧視是一種態度,你如何可以在法律層面證明,有很大難度。)公司老闆都會說,以後不要再聘用同性戀者,免卻麻煩,我不想被人告,這些人易請難送,不請為妙。上面那位告人上法院的獲判勝訴的同性戀者,以後那裡有僱主要聘用他/她?

我不是反對同性戀爭取平權,但是反歧視不是正確方向。同性戀者要結婚/結盟又好,獲得配偶福利又好,那些都是你們的私事,我沒有興趣反對。但是反歧視卻偏偏是影響其他人的方案。醜人肥人和低智商的人也經常被社會歧視甚至欺凌,那麼他們是否也要反歧視立法解決問題?為什麼他們又不爭取立法,然而同性戀者卻堅持要用立法來解決他們的問題?我只會覺得他/她們是想透過立法來攻擊其他人。

我是基督徒,我認為聖經是真理。但是我沒有打壓同性戀者的目的。事實上你們關起門之後要做甚麼都沒有人有興趣理會你們。你們想有配偶福利或者遺產繼承權甚至Civic Union都不會影響我。我也不會反對。但是你要反歧視立法就會影響很多人。即使免責容許教會宣讀聖經的教訓,也會對教會/牧師做成壓力。此外還有可能修改教科書等等,正就是人不犯你,你去犯人的例子。

同性戀者認為反歧視立法只是一個很卑微的要求,我完全不同意,我認為這是最惹麻煩的要求。即使成了事你們也不一定會有好日子過。歧視可以用法律禁止的話,社會上充斥的各種歧視問題早就解決了。人家要歧視你自然會有方法。你們先去求配偶福利等等自身事宜不可以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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